您的位置: 首页 >教育时空>安全卫士>详细内容

以案说法:隐瞒事实骗保终获刑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10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随着我国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群众的医保待遇保障质量不断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去年以来,通州区发生两起因交通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人却隐瞒受伤原因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案例。

案情一

2021年2月28日,季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摔倒受伤,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季某将王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期间,口头约定由季某承担王某受伤住院的医药费等费用,王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医保卡等交给季某办理各项手续。入院后,为了减少自己需要承担的医药费用,季某对医生隐瞒王某系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谎称王某是自己骑电瓶车摔倒受伤,冒充王某家属填写《外伤使用医保审核表》并签字,骗取居民医保基金48315.04元。

2021年9月5日,季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将居民医保基金48315.04元退还区医保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季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季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2021年11月17日,区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情二

2021年3月10日,薛某驾驶电动二轮车与同方向驾驶电动四轮车的女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薛某受伤,经医院检查发现骨折。后双方经协商于2021年3月13日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薛某人民币4万余元。事后,薛某在女儿(不起诉)的陪同下到医院手术治疗,谎称伤情是在家打扫卫生时摔倒受伤所致,由此又骗取居民医保基金12233.91元。

2021年8月30日,薛某被区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其骗取医保基金事实,案发后,其女儿已代为退回薛某违法所得医保基金12233.91元。因涉嫌诈骗罪,2021年9月29日被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并移送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系主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薛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2021年12月27日,区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商、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官提醒

医疗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将涉嫌诈骗罪,一旦构成犯罪将受到刑事追究。诚信第一,莫图小利走“捷径”, 事后追责两行泪。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